陳雲林訪台期間,警方將陳雲林行經路線劃成多個勤務區,各區設有指揮官,指揮官層級為分局長層級(或者因事件嚴重程度由更高階警官接掌指揮任務),亦即在新聞畫面中所看到對於公民的肢體接觸行為,通常是由指揮官下令才會發動。於是透過新聞畫面我們可以發現,不同的區指揮官有不同的決策行為,例如:上揚唱片事件是由北投分局局長決策;晶華酒店事件則是由松山分局局長決策。前者造成民眾恐懼甚至有違法之嫌;後者則被政府高層以執行維安不力解除區指揮官職務,改由警政署長進場指揮。

基層員警只是替罪羔羊

由上述內容可知,下令一線員警採行具體行動的是各區指揮官,區指揮官是一連串執法過當的起點。警察身為基層公務員,在現行相關法律給予行政機關過於寬鬆的裁量權情況下,既沒有被教育過執法時如何權衡基本人權與社會秩序,無法具體操作比例原則,又怕沒有完成上級所指派的任務辜負上級交代,擔心事後遭到長官追懲,自然寧可先完成上級交付之命令。我們在這次的事件中可以看到,權力核心份子交代一個「必定要完成」的維安任務(保護貴賓的人身安全)之後,警察為了完成任務,力保自己的「烏紗帽」,當然寧可過度限制甚而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特別是言論自由及人身自由),也不願發生紕漏而被追究而丟掉飯碗。

釐清執法過當之責任

執法過當的責任並不完全在於基層員警,因為他們只能聽命辦事;真正的責任在於發佈命令的區指揮官與政府高層。沒有政府高層與區指揮官下達命令,基層員警豈敢貿然侵犯人民權利。政府必須主動調查爭議案件,釐清事件始末與責任歸屬。陳雲林訪台期間政府行使公權力出現的爭議個案有:


  1. 淨空機場及高速公路車道;全面在機場、高速公路、交流道攔檢盤查、掀民眾車輛行李箱進行搜索,妨礙民眾人身自由;在高速公路、平面道路實施交通管制,全面攔行民眾車輛,讓陳雲林車隊全速前進,甚至在通過收費站時十車道全面淨空(連結)。
  2. 禁止民眾在公共場合揮舞國旗(影片連結 1 2 3 4 5 6)或雪山獅子旗(連結),卻允許五星旗(連結);行動藝術團要送國旗結果被逮捕;禁止民眾拿國旗傘(連結);禁止民眾在公共場所說「中華民國萬歲」(連結)、「台灣不是中國的」、「台灣獨立」、「台灣不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中國一邊一國」、「停止賣台 維護人權」等語(連結),禁止人民穿著有「禁止賣台」標語的衣服散步,禁止拿著有「台灣魂」旗幟的人行動,禁止貼有「停止賣台 維護人權」標語的汽車通行(連結1 2 3),違者沒收、摧毀人民財物(連結1 2 3),如旗幟、標語,或帶回警局,或限制行動。
  3. 警政署長王卓鈞下令,若有任何民眾膽敢向陳雲林嗆聲,該轄區警察局長就丟官。用這種連坐法,脅迫地方員警全面限制民眾自由(連結)。
  4. 三名女網友(行動藝術團)在台泥大樓前高舉雪山獅子旗、手搖小國旗,被警方用極其暴力的手段,強行帶至保一總隊,其中一人還因此骨折。員警揚言要「保護」三人一路跟監最後並逮捕(連結1 2 3 4 5 6 7)。
  5. 公民記者兼紀錄片工作者陳小姐在圓山附近手持DV拍攝,卻被警方強行帶回警局(連結1 2 3 4 5);台大教授對警察攝影卻遭盤查(連結)。圓山飯店封山,人行步道全面封鎖,民眾無法散步(連結)。民眾想要施放印有「黑心」圖樣的氣球被警方制止(連結)。
  6. 民眾騎機車懸掛國旗支持西藏獨立的「雪山獅子旗」被禁止通行並將人直接從車上架離(連結
  7. 上揚唱片行事件:警察要求店家停止播出音樂,並拉下鐵捲門強迫停止營業(連結1 2 3 4 5 6 7 8 9 10
  8. 對人民進行言語恫嚇(影片連結1 2)。
    11. 警察威脅在台藏人不准出來抗議否則關一輩子(連結1 2)。
  9. 警察在路上恣意攔人攔車盤查、臨檢並搜索,被拒絕者就帶回警局或限制人身自由(連結1 2)。
  10. 對圓山飯店的房客做全面盤查(連結1 2)。


上述個案,警方對不構成「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或「有明顯而立即的危險」(對於此兩項法律原則,請參考大法官釋字第445、535號解釋)的人使用強制力,過度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或言論自由,已經侵犯憲法、行政法等上位法規對於人民基本自由的保障。 


野草莓運動要求警方針對上述案件提出說明,說明內容應包括:
1. 警方在上述案件中,依據何項法規行使權力。
2. 警方在上述案件中,是否有依照行政程序執行勤務。
3. 警方是否承認,應該檢討上述案件中,警力執行職權是否過當之問題。








──取自: 《野草莓運動官方部落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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