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我們假想一個小農戶,耕種著一小塊農地為生。有一天早上睡醒,突然發現農地跟房子,竟然沒有經過自己同意,就被納入一個「農地再生發展區計畫」。
農村再生條例草案中第22條更說明,縣市政府可由上而下制訂「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而第26條則規定,此發展計畫需經範圍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超過3/5,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範圍內私有土地總面積2/3同意。而範圍內之公有土地,應一律參加。此法條表示,只要取得3/5的人,且土地面積超過2/3的同意,即便剩下的人不同意,也將強行納入該計畫。以台灣農戶多屬小農來看,無異於讓土地開發案,可直接無視個別小農意願,強行開發。而計畫範圍內之公有土地,一律參加。
再過幾個月,小農戶發現自己莫名欠下了一屁股債,因為要共同分擔該計畫的農地整備與相關工程費用。
縣市政府只需提提計畫,在地圖上圈圈範圍,大片土地即可重新規劃開發。甚至依據草案27條,該計畫範圍內之農地整備費用、拆遷補償費用以及公路、水路、電信等等公共設施工程費用,需由範圍內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負擔。
又過了半年,小農戶因為農地被重新規劃到另一塊角落,無奈之下只好開始搬家。
28、29條則規定重新規劃後的土地,由主管機關重新分配,視為其所有人之原有土地。
農忙過後,那位可憐的小農戶,好不容易有機會去親戚好友家長住交誼。幾個月過後回家,發現自己的老房子旁,硬被安上了一個不搭嘎的荷蘭大風車。這才知道,原來縣政府正在推動「風車之鄉」計畫。
草案第34條,各級主管機關得委由建築師,設計各具地方特色的建築圖樣與說明書,提供給興建農戶的民眾選用。如不選用,而自行委託建築師設計者,房舍如位於農村再生計畫範圍內,主管機關得委由建築師免費修改其農舍設計。
風車很醜就算了,信箱裡還多塞了張數百萬的帳單得付。小農戶氣得去找鎮長理論。鎮長兩手一攤的說,公告都貼在鎮公所門口三個月了,你不表示異議我也沒辦法。
更誇張的是草案第31條,賦予縣市主管機關可對農村內妨礙整體景觀、衛生或土地利用的地區或建物,通知所有人限期改善。如不改善,或於「適當處所」公告三個月後無人異議,主管機關可逕行「維護」或「修繕」,費用則由所有權人負擔。

小農戶看著家家戶戶,滿村突兀的大風車,不禁感嘆,這年頭台灣的小農戶,在政府惡搞,財團橫行下,大概也只有破產一途了。





──取自:〈細說《農村再生條例草案》悲慘小農的謂來遭遇〉。徐沛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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