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是一門技術,我真誠地覺得這與學問無關,關鍵在於訓練,專家和狗沒有多少不同。但我無意貶抑這門技術,技術反覆鍛鍊,也是能夠有其美感,成了藝術。

這樣的道理,大一讀〈養生主〉時就有所感,大二讀〈學而〉第十五章時就有所悟,慚愧的是,是民訴逼迫者我去把這樣的心力投入在法律上,也是研究所考試令我孜孜矻矻的去鑽營所謂的私法自治。

說脅不脅,是誘非誘,結構與能動?任誰也參不透。






但這無妨,練習個沒幾回,成就無幾,心得一堆,只好感謝讀書會那不斷被隱藏在嬉鬧諷刺背後的大哉問:我們期待一個什麼樣的民法釋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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