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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的這個觀念可能就是後來民間所謂「知足常樂」的學術版,它幾乎是個真理。假如人們總是對唾手可得的生活狀態感到滿意,那麼快樂就成為常態。要證明它不是真理顯然不容易,因為「主觀感覺如何如何」在理論上是駁不倒的。這可能是人們喜歡選擇主觀論證的原因,主觀態度既省力又駁不倒,何樂而不為?不過問題沒有這麼簡單,假如僅僅抽象地討論任意一個唾手可得的狀態 S,當然就幾乎駁不倒;但是如果把 S 代入為具體情景恐怕就有些麻煩,儘管仍然不見得就能因此駁倒主觀感覺,但肯定會使得主觀感覺的魅力大大受損。假定 S 是人們通常認為很糟糕的生活狀態,比如貧困、社會地位底下,受別人歧視等等,那麼,當某人對此很知足,相信自己過得不錯,這樣是不是能夠說得通?我們知道,別人的贊許意味著一種可能生活,社會地位,財富和名聲都意味著一些可能生活,你當然可以不要這些可能生活,雖然沒有人能夠證明你過得很糟,但是卻至少能夠證明你所能夠通達的可能生活比較貧乏。如果一定要說,我就要貧乏的生活,說到這一步似乎就有些自相矛盾了。維根斯坦有個例子:有個人故意打臭球,別人不高興,他說,我就喜歡打臭球,你管不著。結果別人只好說,那我也沒轍。雖然沒轍,但臭球就是臭球。真實生活中也有類似情況,比如有人會說他就喜歡墮落、吸毒、醉生夢死,假如不考慮法律和道德,別人就確實管不著。但是問題是,幾乎所有的可能生活都是「與別人一起生活」,所以沒有什麼生活是自己能夠定義和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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