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話說,在模擬面試中,有個分組討論模式。我扮演法律系的教授,GOING、大頭、豐酷排排坐。
一開始,我問他們:「請問你對死刑的看法如何?是要維護死刑呢?還是要廢除死刑?」他們起初很羞澀(誰不是這樣呢?),但很快地,他們讓我驚艷。GOING和豐酷贊成維護,大頭認為要廢除。
接著,我又向他們說明自然法和實證法的區別──自然法認為這個世界上有正義,實證法認為法律就是正義。我又請他們選擇。GOING選擇了自然法,豐酷和大頭則是實證法。
很有意思的排列組合,於是,我又問了一個本來不曾想到的問題:「請依據你剛剛所選擇的立場(自然法或實證法),支持你對死刑的看法。」結果很趣味,三個人提出了不惡的論證。真不愧是受過專業訓練的丙班人。
我其實很想對這個議題發表意見,礙於身份(教授吶),只好保留到現在。
我相信這個世界上存在著正義──自然的正義。然而,我很懷疑法律能否體現這種自然的正義;甚至,連語言是否可以表述這種正義的內容,我都持保留的態度。有鑒於此,我選擇了一種傾向於實證法的觀點。法律的意義就在於維護一個社會的秩序,這個秩序回應了這個社會的道德觀──人為的正義。說「回應」,是因為,法律之所以能夠維護一個社會的秩序,便是由於它滿足了這個社會對正義的想像。我在這裡的用語可能會激怒許多人,但,我認為我只是在描述一件客觀且中性的事實。
有了這樣的觀點,所以我認為要維護死刑。
一個人會被判處死刑,代表他觸犯了這個社會認為極度嚴重的罪行,所以要受懲罰。所以要有懲罰的機制,便是因為這些罪行是這個社會所不允許的。懲罰本身具有嚇阻與教育的功能,但,最重要的是,它是懲罰,它存在的意義就是要帶給犯人相對應其罪行的痛苦,因為他違反了這個社會的道德觀,而這是人類的自然心態。你違反了我的道德觀,我就希望看到你痛苦。人類創造法律,它所提供的懲罰機制安撫了人類的這種心態;也因為有它,懲罰機制才能盡可能地在一個公正公平甚至公開的氛圍下運作。
既然懲罰的最重要意義是給予痛苦,那死刑就有資格被保留,因為死亡是可允許範圍內的最嚴厲的懲罰。當一個人所違犯的罪行嚴重到一定程度時,他的存在會激起這整個社會的憤怒與厭惡,在這樣的情境裡,剝奪他的存在對維護這個社會的秩序而言就是必要的。死刑是囚禁的延伸,囚禁是暫時隔離,死刑是永久隔離(所以執行死刑時要盡量減少對罪犯的痛苦!要不就變成了虐待)。這種隔離具有下列效果:一、它帶給犯人痛苦;二、它安撫了人類對罪行的自然心態;三、這樣的隔離保障了這個社會其他成員的安全。姑且不論實際上的功效,這三點滿足了一個社會對正義的想像。
要強調的是,在懲罰中,虐待是不被允許的。誠然,虐待能帶來更多的痛苦,但是,它和那些被允許的懲罰不同之處在於:虐待會給虐待者與被虐者甚至旁觀者很大的負面影響。這個負面影響會產生一種錯覺:懲罰是為了被害者而存在的。懲罰是為了維護一個社會的道德觀才存在,只有當懲罰處於一種公正公平公開的氛圍中,懲罰才具有這樣的效果。隔離是在這樣的氛圍中唯一可以存留下來的懲罰機制;而無疑地,虐待會破壞這樣的前提。
這是我的意見,不希望有人喜歡,但希望有人能給我建設性或破壞性地批判。
一開始,我問他們:「請問你對死刑的看法如何?是要維護死刑呢?還是要廢除死刑?」他們起初很羞澀(誰不是這樣呢?),但很快地,他們讓我驚艷。GOING和豐酷贊成維護,大頭認為要廢除。
接著,我又向他們說明自然法和實證法的區別──自然法認為這個世界上有正義,實證法認為法律就是正義。我又請他們選擇。GOING選擇了自然法,豐酷和大頭則是實證法。
很有意思的排列組合,於是,我又問了一個本來不曾想到的問題:「請依據你剛剛所選擇的立場(自然法或實證法),支持你對死刑的看法。」結果很趣味,三個人提出了不惡的論證。真不愧是受過專業訓練的丙班人。
我其實很想對這個議題發表意見,礙於身份(教授吶),只好保留到現在。
我相信這個世界上存在著正義──自然的正義。然而,我很懷疑法律能否體現這種自然的正義;甚至,連語言是否可以表述這種正義的內容,我都持保留的態度。有鑒於此,我選擇了一種傾向於實證法的觀點。法律的意義就在於維護一個社會的秩序,這個秩序回應了這個社會的道德觀──人為的正義。說「回應」,是因為,法律之所以能夠維護一個社會的秩序,便是由於它滿足了這個社會對正義的想像。我在這裡的用語可能會激怒許多人,但,我認為我只是在描述一件客觀且中性的事實。
有了這樣的觀點,所以我認為要維護死刑。
一個人會被判處死刑,代表他觸犯了這個社會認為極度嚴重的罪行,所以要受懲罰。所以要有懲罰的機制,便是因為這些罪行是這個社會所不允許的。懲罰本身具有嚇阻與教育的功能,但,最重要的是,它是懲罰,它存在的意義就是要帶給犯人相對應其罪行的痛苦,因為他違反了這個社會的道德觀,而這是人類的自然心態。你違反了我的道德觀,我就希望看到你痛苦。人類創造法律,它所提供的懲罰機制安撫了人類的這種心態;也因為有它,懲罰機制才能盡可能地在一個公正公平甚至公開的氛圍下運作。
既然懲罰的最重要意義是給予痛苦,那死刑就有資格被保留,因為死亡是可允許範圍內的最嚴厲的懲罰。當一個人所違犯的罪行嚴重到一定程度時,他的存在會激起這整個社會的憤怒與厭惡,在這樣的情境裡,剝奪他的存在對維護這個社會的秩序而言就是必要的。死刑是囚禁的延伸,囚禁是暫時隔離,死刑是永久隔離(所以執行死刑時要盡量減少對罪犯的痛苦!要不就變成了虐待)。這種隔離具有下列效果:一、它帶給犯人痛苦;二、它安撫了人類對罪行的自然心態;三、這樣的隔離保障了這個社會其他成員的安全。姑且不論實際上的功效,這三點滿足了一個社會對正義的想像。
要強調的是,在懲罰中,虐待是不被允許的。誠然,虐待能帶來更多的痛苦,但是,它和那些被允許的懲罰不同之處在於:虐待會給虐待者與被虐者甚至旁觀者很大的負面影響。這個負面影響會產生一種錯覺:懲罰是為了被害者而存在的。懲罰是為了維護一個社會的道德觀才存在,只有當懲罰處於一種公正公平公開的氛圍中,懲罰才具有這樣的效果。隔離是在這樣的氛圍中唯一可以存留下來的懲罰機制;而無疑地,虐待會破壞這樣的前提。
這是我的意見,不希望有人喜歡,但希望有人能給我建設性或破壞性地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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