喔午台灣現行的《中華民國憲法》,雖經七次修改,但本文架構猶存。這個憲法的本文,是一九四六年(民國卅五年)由「政治協商會議」草擬、同年十二月年由國民大會通過、一九四七年(民國卅六年)十二月廿五日正式施行的。而所謂「政治協商會議」草擬,這個真正具體的草擬者,就是張君勱。

故事是這樣的:

中國國民黨在一九三六年(民國廿五年)五月五日公佈其憲法草案,俗稱「五五憲草」。但因抗日戰起,遂束諸高閣。一九四五年(民國卅四年),抗戰結束,各方要求結束所謂「訓政」、實施「憲政」的聲浪日高;加以中共武力奪權之勢頭日盛,使得「行憲」與「和平」成為當時全國之一致期盼。國民(黨)政府遂於一九四六年(民國卅五年)召開「政治協商會議」(註一),商討政治、軍事、國民大會與憲法四大議題。但是隨著國共內戰的「打打停停」,政協各項討論之「共識」遲遲無法落實。

關於憲法方面,中國國民黨版的「五五憲草」始終無法得到各方的認同。於是,一九四六年(民國卅五年)由政治協商會議推舉孫科(召集人)、邵力子、王世杰、董必武、秦邦憲、周恩來、張君勱、陳啟天、曾琦、余家菊、傅斯年、王雲五、莫德惠、章伯鈞、王寵惠、史尚寬、林彬、吳尚鷹、戴修駿、吳經雄等,組成修憲小組。

這個修憲小組雖然含括了各方代表,但是各方面都並無成形的主張。鑒於憲法不能是各方意見的雜匯、反而必須有一個全面的視界,以統一各方意見,於是張君勱主動擬定了一份草案,交予孫科。據張君勱自述:「有一天我告訴孫哲生(孫科)先生,我已草擬了一部憲草,大家要也好,不要也無所謂。(四月十一日晚草成,四月十二日提)誰想就被接受了,由雷(震)秘書長(註二)印出來,作為討論的基礎。」(註三)

這樣,一九四六年(民國卅五年)四月至五月間,修憲小組白天開會,卻往往不得要領。真正的協商,全賴張君勱每天晚上奔走各委員的住處、商討大計。

其中有一段「佳話」:某日,周恩來跑到張君勱住處哭訴(註四):你怎麼把國民黨的三民主義列入憲法第一條了呢?這樣我們還能有什麼作為呢?張君勱不急不緩地回答:你有沒有看清楚?第一條是「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所謂「三民主義」,這裡其實是「民有、民治、民享」的「三民」啊!這三民不就是美國林肯總統的三民嗎?你有什麼好反對的呢?於是周恩來就說了聲:「我懂了」,就走了。(註五)

雖然《憲法草案》在四月底終於大體底定,但是由於四月底,中共代表秦邦憲墜機身亡,而代之者李維漢對於憲法不像秦邦憲那樣認真,只說「此項草案,只不過是紀錄,不受約束」,於是憲草又似乎將要胎死腹中了。五月間,張君勱「沒事像玩古董似的」把憲草譯成英文,給馬歇爾看。或許是由於馬歇爾的壓力,九、十月間,蔣中正將軍卻又奇蹟似地要把這部《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付諸通過了,於這部憲草又得到了新生。(註六)

一九四六年(民國卅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延宕已久的國民大會終於在中共一百九十名與民主同盟八十席缺席的情況下,由國民黨二百二十席、青年黨一百席與民主社會黨四十席的出席(註七),於南京召開。主要任務,就是制定憲法。

一九四六年(民國卅五年)十二月廿五日,制憲國民大會對政協版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作了若干修正(註八)後,通過了此草案。次年,憲法正式實施,中華民國正式進入了「行憲」階段。(註九)

因此,歸根究底,現行《中華民國憲法》──撇開修正文不論──就是由張君勱所一手草擬的。

作為憲法起草人,張君勱於1947年(民國卅六年)八月起,在上海愚園路民社黨中央總部舉行十次演講,闡述《中華民國憲法》之要義,演講記錄旋集結為《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一書,頗有以漢彌爾頓與麥迪遜之以《聯邦論》闡釋美國憲法自況之意。其言曰:「吾之所以發起此項演講,為國民解釋憲法之要義,亦望全國人民瞭然制憲之不易,群策群力於此次憲法共同承認與其有效施行,庶幾三十餘年來國人翹首以待之制憲大業,終於確定乎矣。」(註十)















註一 會議組成者是:國民黨八人(孫科、邵力子、張厲生、陳布雷、陳立夫、吳鐵生、王世杰、張群);中共七人(周恩來、董必武、葉劍英、鄧穎超、王若飛等);青年黨五人(曾琦、陳啟天、余家菊等);民主同盟九人(張君勱、張東蓀、張瀾、羅隆基等);社會賢達九人(莫德惠、胡霖、王雲五、繆台雲等)

註二 當時政治協商會議的秘書長,後來自由中國與「中國民主黨」的主角。

註三 〈中國新憲法起草經過〉,原載1946年《再生》上海版,收入《中華民國憲法與張君勱》,台北,民社黨國大黨部編印,1986,p.6。

註四 周恩來本是演員出身,常表演其「哭功」,見李璜《學鈍室回憶錄》。

註五 這段故事據前民社黨國大代表王培基引述。

註六 〈中國新憲法起草經過〉,p.7。

註七 民主同盟原有一百二十席,民主社會黨作為民主同盟成員,分得其中四十席。民主社會黨後雖脫離民主同盟,但仍遵守四十席之約。青年黨原亦為民主同盟成員,後來脫離,於是取得一百席國代席次。

註八 主要是第廿八條:「國民大會每六年改選一次。每屆國民大會代表之任期,至次屆國民大會開會之日為止」。這個條文係因應國共內戰下,國民大會不見得能定期改選,而由制憲國大所訂,並非張君勱所起草之《憲法草案》所原有。由於歷史的機緣,這一條文卻成了台灣解嚴前國民大會和立法院不改選的合法性依據。

註九 「中華民國」的「憲法」,並不自這部(民國卅六年施行的)憲法始。第一部憲法,是民國元年的《中華民國臨時約法》。第二部憲法,是民國三年(蔡鍔護法後)的《中華民國約法》。第三部憲法,是(廣州反叛軍的)《中華民國軍政府組織大綱》。第四部憲法,是民國十年上海國是會議訂定的(未實行的)憲法(見張君勱《國憲議》)。第五部憲法,是民國十二年(曹錕政府的)的《中華民國憲法》。第六部憲法,是民國十三年廣州叛軍的《國民政府建國大綱》。第七部憲法,是民國十四年的《修正中華民國臨時政府制》,第八部憲法,是民國二十年的《中華民國訓政時期約法》。第九部憲法,是民國二十年的《修正中華民國國民政府組織法》。第十部憲法,是民國廿三年立法院通過(但未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第十一部憲法,是民國廿五年立法院通過(但未實施的)《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即《五五憲草》)。第十二部憲法,是民國卅五年的政協憲草。現行《中華民國憲法》的正文,嚴格算來,是中華民國第十三部憲法。

註十 《中華民國民主憲法十講》再序。



──取自:《中華民國張君勱學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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