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隊幹部會議,大家在討論撥放紀錄片是否要購買公播版的版權。

教學組代表,很激烈地反對購買公播版,他認為那是一種大對小的剝削,一種利益遠低於危害的發明,一種不該被肯許的存在。當他慷慨激昂的宣洩了他對公播版的不滿之後,總務長,很平穩的表示,他認為,我們這個營隊,必須被視為一種楷模,一種標竿,一種典型,如果只選擇自己想遵守的規範來遵守,那將喪失原則。

我很欣賞他們的言論,當然,我也不覺得誰對誰錯。在會議中,我提出一個建議:用合法途徑取得家用版來播放,然後讓參加營隊的學員們來討論,這樣的脫法行為是否正當?可以想見,這個建議在一陣歡笑聲中被駁回,當時我為其辯護的說辭是──我們必須保留一個反省的機制。

有此可見,我對規範抱持著一種很奇怪的態度。我承認而且肯定規範的效力,但規範對我的效力不會是終極的效力。孔子說,父為子隱子為父隱,並不是要推翻法律的普遍性,而是在肯定法律的前提下,強調在法律之外有更重要的東西,又,孔子沒說這樣的父子不用付出代價。孟子也說,如果瞽叟殺了人,舜會放棄帝位背著他逃到遙遠的海邊,過著沒有煩惱的日子。有人不贊同,認為殺人者應該受懲罰,這才是正義。的確,身為一個有可能會以法律為志業的人來說,公平公正公開才是正義。但,如果我爸殺了人,而他必須為此償命,我難能保證自己不會帶著他逃到一個免於遭受法律制裁的地方;當然,我也會放棄我作為法律人的身分。這是放逐,也是被放逐。

所以,我可以接受自己違反規範,儘管我自信背後有更崇高的原因,但我知道這樣違反規範是不對的,而我也會很樂意接受,違反規範所必須支付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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