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戰後法律史」的課堂報告。報告題目是近年來刑事法修正,重點放在法律修正與法律體系外部因素的關係。由於這類型的文章並不常見,縱使有也多集中在個別議題上,而未有針對整個刑事法修正歷程的追索,所以花了不少時間找文獻。
報告修過兩回,最後決定把四篇摘要合成一份報告,報告分兩部分,前半部分介紹刑事法修正,後半部分則介紹兩種特別的研究途徑,每半部分各兩篇文章。會特別著墨於「介紹特別的研究途徑」,一方面是覺得相關研究要嘛太過貧乏,要嘛則多聚焦在學理探討,有待後續研究進一步開發;另一方面則是好奇,有沒有可能針對「整個」刑事法修正歷程進行研究,並且從中看出一些軌跡。
老師沒有給予太多肯定。對於是否要把太多心力放在方法論上,他有些保留。除此之外,他也認為我在「個人小結」中提出的見解,值得拉到更高層次去討論。不過老師也補了一句「資料整理只是第一步,但還是不可或缺的第一步。」
由於課堂報告是由四篇摘要所串連起來的,「個人小結」扮演的是串連的腳色,再加上篇幅與時間限制,本來就不是我耗費心力之處,所以被批倒也無妨(況且我認為還有反駁餘地:P )。比較失望的是,老師對於方法論並未多作著墨。下課後有同學去找老師,請教方法論的問題(希望是受到我報告的影響),老師坦稱他沒有受過方法論的訓練,「但又怎樣呢」,大量閱讀足以克服這個問題。
我想,方法論與研究方法並不能混為一談,前者是研究方法的理論,後者是研究的技術。兩者也不能個別與「理論適用」畫上等號。方法論可能會決定研究方法與研究所適用的理論,也可能不會。我所揭示的研究取徑,其實比較類似研究方法。根據我目前的觀察,老師乃是基於台灣人民的立場,從特定議題下手,再從實務面、學說面、政治面、社會面等不同面向去切剖分析。這是老師的研究方法。但無論是「立場」「特定議題」「面向」,這些不也都有待理論作為媒介?當然老師並非不重視理論,只是認為理論必須出自於台灣經驗,所以老師也嘗試著理論化其研究成果。然而,台灣社會與人類其他社會,難道真得毫無共通性可言嗎?
困窘的是,要提出批評,就必須提出「非理論不可」的問題、方法、與答案。而這乃是我力有未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