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系的課程並未納入哲學,我不驚訝,但有些可惜。

法律的實踐,始自價值判斷,所謂的法條,可以說是合理化這個價值判斷的工具,法理是法條的內在邏輯,亦然。在法律中,經驗是永遠比邏輯重要的,這是個不需要天才的領域,要在這裡闖出一片天,除了耐力與恆心,還有一點就是壽命,活下來的才是贏家,這是鐵則。法律是一門極為專業的技術(或藝術?),律師、檢察官、法官、學者組成了一個封閉且自排外的階級,壟斷了解釋法律的權力。這個階級自認是精英,而他們享受了這個社會絕大多數的資源亦為事實,他們根本上不信任非我族類的意見,那對他們而言僅只是臆測;但這不能全責備他們的心胸狹隘,畢竟,沒有人曾像他們一樣投入這麼多的青春和心力在法律上,當一個人將生命中三分之二的時光都砸在抄寫民總筆記時,他對法律的偏執與頑固就是可以理解的了。

法律人最重要的是什麼呢?我已經很難要求那遙不可及的理想──一顆雀躍的心;但我知道有一個東西更實際,那就是信仰。沒有信仰的法律人,讓他當政客已經算是這個社會的福氣。很可惜的是,對於信仰問題,法律系的課程並未提供一個好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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