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論如何,從1106運動到野草莓,不論是公民運動還是學生運動,將修改《集遊法》當作訴求,我是沒什麼意見,更是樂觀其成。不過有沒有因此修改成功,我覺得沒有什麼可挑剔的,唯一可以澄清的僅僅是,就是這只是過程,並不是目的。

從仍存有一堆戒嚴法令來看,已經可以證明《集遊法》的突破只是其中一小步,另外,執法層次的問題更是值得注意。在第一線警方的執法教育很重要沒錯,但也僅是一部份而已。

講真的,在執行層次上,社運和警方本來就有許多眉角,也就是潛規則存在,一般而言,到官署抗議,默契就是20分鐘,這裡面就把你適用為陳情法,過了20分鐘,就以違反集遊法舉第一次牌,你再拖下去,就舉第二次,然後你可以喬來喬去,也許官方把你請進去討論,帶來的群眾在外面席地坐下,就沒有集遊法的問題了,那如果你悍然拒絕進入官署商談,有時警方就會從和善的默契中翻臉,變成打手,就說你要不然就進去談,要不然就解散,否則就給你舉第三次牌移送。

這個近幾年社運已經在反省有點把抗議當演戲的默契已經很機車了,但在2006年之後警方連這個默契都不要,常常一到行政院大門話還沒講完、記者還沒來齊,警方已經舉了兩次牌要逼人走,明明官署要接受陳情,警方卻暴走說違反集遊法,並以現行犯開始逮捕人。

默契,其實不一定是壞事,是一種既存的關係,也是民主運動過程中警民衝突長期下來的結果,彼此在尊重對方實力下形成的潛規則。2006年的變化,說穿了,就是看社運不起,我就是打破默契要整你,否則你能怎樣的態度。

野草莓在行政院靜坐被驅離,然後到自由廣場待下來,這也是「默契」,從野百合下來形成的,學生到了廣場,就是法外之地,但也不是不敢搞你,2004年的中正廟學運,就在第二晚打破默契被扁政府驅離,後來在仍是北市長的馬英九放話說:「我說了,不要碰學生,結果警政署還是下令要驅離,這一點我非常不滿意,真的把自己搞得像警察國家」所創造的藍綠恐怖平衡下,警方就只能算了,潛規則又恢復原狀。

這真的是實力原則,像2007年樂生到蘇貞昌官邸抗議後,沒有藍綠高層罩的楊友仁,他也是學生,還是博士生咧,一個人在官邸前的7-11前絕食,你知道警察用什麼條文搞他嗎?《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驅趕遊民。還有,2006年黎文正一個人在大中至正門反扁絕食,只要黎文正的意志撐多久警方就給多少時間,但同時間樂生到國民黨中央黨部前絕食靜坐,最後也被驅趕。

是的,野草莓們,就算《集遊法》早被廢止,要是警方看你們實力不夠,只要長官下令或揣摩上意,你們也能被當成遊民驅趕,才不管什麼馬英九曾經講過什麼不要動學生的話,你們不就在行政院前被趕了嗎?不過說真的,憑什麼遊民就該被《社會秩序維護法》玩?

但《集遊法》仍該修該廢,它的意義在於,可以告訴國家,這次我們有實力集結串連這麼多人,向這個箝制人民言論自由的法令發出怒吼。

這也表示,修正或廢止《集遊法》並不是結束,僅僅是整個對抗過程的小勝利而已,內政部和警方,會按照新的形勢來定細則、規定、程序,只要運動實力不夠,當然就會上鼻子上臉,搞不好比有《集遊法》或核准制的《集遊法》還糟糕。

所以國家暴力的侵害,不僅1103至1106這段時間,野草莓學運的參與者或支持者面對的是運動存續或消散後,仍時時存在、綿密細緻的國家機器,野草莓學運的發生,固然是為了讓陳雲林順利訪台,完全不鳥所有政治平衡、法令規定及各種單薄默契的人權侵犯,但不能僅像是2004年又趁著藍綠惡鬥下的恐怖平衡以恢復或創造規則,更不僅只能因為學生身份及在自由廣場下創造奇蹟,這最後不是回復舊有規則,或者只有在立院將某個法案推過了之後就算了事,它需要從更一般的抗爭、素樸的抗議來撼動國家暴力的形式及運作。

沒有這些,其實仍然是對國家暴力的漠視。這一陣子一直有人引Niemoller牧師的名言,就是那段當誰被壓迫我不出聲,我被壓迫時已經沒有人替我出聲,講白一點,現在其實是壓迫沈默報應的中段,因為這幾年許多被壓迫爆發時,現在許多覺得被壓迫的人,沈默的就算了,更離譜的更有當打手的,也就是對過往許多國家暴力的沈默甚至跟著喊打喊殺,現在才輪到你,千萬別顧影自憐覺得自己是第一個。

許多「日常」的抗爭,如果在這之後仍不被關注,野草莓學運也僅僅該被解讀為強大保守機制下的燦爛火花而已,至於是不是反而固化這個機制,真要看未來日常抗爭及藍綠政權顛倒時,現在壓迫或被壓迫的人又說什麼、做什麼。

總而言之,一直以來都有太多的壓迫在面對國家暴力,只要有心,人人都可以當遊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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