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只是統治人的工具,它本身並沒有什麼崇高的價值,崇高的是他的立法目的。就是因為這個世界上有那麼一些人犯賤,請也請不動講也講不聽,所以才會有法律這個強制的手段來維護秩序。到頭來法律也僅只是變相的暴力,披著理性的羊皮,一口口的啃噬著人天賦的權利。但法律對於現實環境卻是必然且應然,為了「進步」、為了「幸福」,秩序就成為了我們滿足自己的基本前提,而要維護一個最基本的秩序,就需要法律。

正義只是上帝開人類的一個玩笑。我們總是疑惑生命的意義,而有些人受不了這種空虛與飄邈,所以他們替自己設計了若干的意義,來賦予他們那無聊的生命一些精采。而這些「偽」(人為)的意義,隨著時空的相異,其內容也跟著相異。其中有些意義,被認為對全人類而言具有進步的因素在裡面,這些意義就是所謂的「正義」。若單從字面上去剖析,正就是「對的、好的」,義則為「原理、法則」,所以正義其實是一種原則,一種被認為是善的原則。可這就牽扯到下列幾個問題:「是『誰』認為?」「什麼是善?」「原則要怎麼實踐?」「原則有沒有變通的可能?」在此不去議論這些令人困擾的問題,只是要點名一件事實:當我們要探討正義時,其相對性和絕對性是我們不得迴避的一個課題。

當然,有人會認為我把正義複雜化了,他們會很乾脆的直言:「正義就是做對的事!」可這又逼得我們不得不去省思「做什麼事是對的?」;很明顯,這又是另一個永無止境的懷疑、批判、與反省。

柏拉圖在《理想國》中,曾稍稍提及而又放棄了一個關於正義的定義:正義在於償還債務。我想不少人會贊同這個說法,善有善報、惡有惡報,這應該可以被視為真理才是;然而,我們可以發現,善惡本身不僅就包含著主觀的成分,就連我們──圓頂方踵的萬物之靈們──的所見所聞也都難逃身為有意識之生物的侷限性與特殊性,我們的所得所知永遠不夠多,這讓我們自稱超然獨立時總是免不了有些心虛,而這樣的我們怎麼會有資格宣判誰善誰惡?那會是如何狂妄的情境!

當然,秩序是個不可否定的價值,一切持續性的、建設性的、積極性的進步都奠定于秩序的基礎上。拿破崙的成就與自由、平等、博愛其實關聯甚少,但他創造了一個新秩序──一個制度化的新秩序,而那就足以為他烙上永恆的榮耀印記。

這也是我反對將法律與正義扯上關係的原因了!我決不認為法律是一個社會最基本的正義,犯罪可以出自高貴的情操,也可源由鄙陋的動機,但法律就是法律;你或許可以從體制內尋生機,也可以從體制外求革命,但當你被國家機器逮到了,你就必須接受它的制裁,不論你願不願意。你可以懷疑、你可以批判、你可以反省,但你就是要服從法律──我的意思是:你可以不守法,但等法律找上你的時候可要當心。法律就是為了秩序而存在,但且千萬要注意:秩序不同等於正義。

之所以講了那麼多,就是要強調:不要用正義的角度去拒絕法律的判決(註一),法律不是實踐正義的工具,而是維持秩序的工具。法律是要制裁那些不遵守秩序的人,而非要制裁那些為非作歹的人。我知道你們看了會為之作嘔,那是人之常情;可當人類自以為可以透過法律來實踐正義之時,那又創造出了一個什麼樣的怪物!?正義是透過懷疑、批判、與反省才能被認同與肯定(註二),而不是依靠法律以及其背後的巨靈(註三)。 

註一:當我們面對一個法律的判決時,首先要思量的是:它有沒有合乎既定的程序,如果有了話,那我們就沒有理由去求它修改判決。如果沒有觸犯既定的程序,卻與所謂的正義大有違背,那這「既定的程序」便要予以修正,這是無庸置疑的。可是,這不意味著當程序與實質發生衝突時,我們可以犧牲程序,遷就實質。我們應該從「既定的程序」中,尋找辦法去修改「既定的程序」。

註二:如果我們把正義當作真理來看待,我們就必須容忍它無法被化作規範的事實。

註三:霍布斯(Thomas Hobbes)的著作《巨靈》(Leviathan),又名《利維坦》。利維坦是在聖經中出現的海中巨獸。



***

法律不能夠帶來正義,我們判白米炸彈客有罪,難道是因為他的不正義?他正義與否,那暫且不論;他之所以有罪,是因為他挑釁了這個社會的秩序,他透過顛覆這個社會的安寧與平靜來實踐他心中的正義,而這個社會不容許有人用這種方式來實踐其心中的正義──如果容許了話,那立法者就該在法律中明文規定。


***

什麼是秩序?

秩序是一種狀態,在這種狀態下,每個人的行為都不會具體的、直接的傷害到他人;並且在這種狀態下,每個人的行為所受到的干擾會被降到最少。我們只能取相對的秩序;亦即盡其所能,不透過自身的行為去傷害別人、不透過自身的行為去妨礙他人的行為。法律就是為了達到這個目的而存在,故是維持秩序的工具。


-***

什麼是正義?

正義是一種被認為是善的原則,而這種原則之所以會被認為是善的,那是因為當正義被徹底實踐時,所有人──注意!是所有人──都將會為他們的行為負責;也就是說,所有人都將為他們的行為付出代價。可這就必須建立在一個前提上:要有一個絕對的價值觀來作為我們等價交換的依據。如果有「神」了話那種種煩擾都將可化解,偏偏神卻又是種種煩擾的根源。到底,正義從何而來?正義或許可以訴諸於良心,但良心又要怎麼客觀?又要怎麼擺脫侷限?到頭來,正義是什麼?


***

正義是一種價值,它被認為是善的──這表示它能夠帶來幸福──也意味著它是值得推崇的、值得實踐的、值得貫徹的。可這種正義並不是「我說了算」或是「你說了算」就能定論,這種正義並不是出自「誰說了算」而是出自「眾人的認同」,如果正義沒有經過「眾人的認同」的背書,那正義只是一個人的自慰。可「眾人的認同」會不會又是一場暴力?一場鬧劇?一場迷信?什麼是「眾人」而什麼又是「認同」?「眾人」的善又是真的善?而「眾人」的認同又是真的認同?又要怎麼去取得「眾人的認同」?

單單的個人不能夠產生任何價值,價值必須置於群體之中──去考驗、去驗證、去證明、去明白──才具有意義。而正義是一種價值,所以它也必須歷經同樣的過程。

所以我們要懷疑,懷疑一切看似理所當然的「意義」。可我們又不能純然的懷疑,純然的懷疑帶來的只有破壞而非建設;所以批判就成為必然,唯有藉由批判,我們才能夠注視、檢視、審視一切的「意義」,並從中「看」出這些「意義」背後所蘊藏的意義。而當我們「看」到了些什麼的時候,也是我們該反省的時候,去思索、思考、思辯這些「意義」的意義──對於我們的生活有著什麼樣的作用──是好是壞?而既然牽連到我們的生活,那勢必涉及個人與個人之間的互動,也指出這整個過程,必須在群體之中進行,而就在這個時候:價值被赤裸裸的公諸在「眾人」的面前,等待「眾人」的認同──進而肯定。當然,由於個人的主觀性與侷限性,「眾人的認同」勢必是不可能,所以我們將永無止境的懷疑、永無止境的批判、永無止境的反省。

儒家說止於至善,即出於此,然唯有聖人才可至善!我們這些凡人們只好在這無止盡的旅途上不斷趕路。


***

不要用正義的角度去拒絕法律的判決──法律的判決對錯與否,是程序問題,
而非價值問題。法庭不是神殿,他給的是「公正」、「平等」的裁決,而非
「善良」、「真理」的神諭。

「正義總是賦予我們改進法律的動機、欲望與行動力」
──德希達(Derrida)

可畢竟是「改進」呵!一切的一切終究是要在體制內解決。我們必須徹底實踐法律,而不能用形而上的正義去扭曲形而下的法律。當我們面對法律時,要不就是「服從」、要不就是「改進」、要不就是「顛覆」。而不是高喊「正義」去影響法律的實踐。

若以學校生活來舉例,制定出來的班規就是「法律」,個人的良心就是「正義」,安靜的學習環境就是「秩序」,而輕鬆愉快的氣氛就是「和諧」。同學甲在心中「正義」的驅使下,痛毆平時總是欺負同學乙的同學丙,這本該是大快人心之事,同學丁戊己庚辛壬癸都認同不已,難道同學甲就可因為他是「正義」而不受「法律」的制裁嗎?

「一個邏輯困境必須被決定(decision)。任何一個人無法一直待在兩相衝突的盲點,而同時這衝突內在又具有不可化約性。因為抉擇當下的切割使得決定總是暫時的,會有下次被重新決定的可能。未來的承諾之所以被確定,是因為時間中總有暫時性正義駐留的可能性。」
──畢爾德史沃斯(Beardsworth)


***

Arrow不可能定理

Arrow認為一個最適的社會秩序(我說的正義,Arrow用這個字眼『社會福利函數』) 應該符合以下幾種條件,破折號後則是專有名詞。

1.所有人有可能的愛好與偏好。──定義域範圍無限制
2.當宋優於唐,唐優於漢,則宋優於漢。──遞移性(多數決循環不存在)
3.我對於唐與宋的偏好排序,不受到我對漢的偏好之影響。──獨立性
4.在不傷害到A的原則下,能有利於B的議案,排序應提高。(這就是柏拉圖改善)──柏拉圖原則
5.整個社會秩序不能只反應特定人的想法,而不管他人的想法。──非獨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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