佐藤將之在〈二十世紀日本學界荀子研究之回顧〉裡,提到菅本大二對於荀子的分析,他指出:荀子的「禮」往往被比擬為各種度量器,而「禮」的這種內涵是在孔孟思想中所未見的。而《荀子‧禮論》中對於「禮之起源」的看法,則有「從人偽中產生」和「從太一中產生」的兩種觀點,而荀子之前的法家文獻中,對於「法之起源」的看法,也有這兩種觀點。菅本不只注意到荀子的「禮」與法家的「法」有某種關連性,也注意到在荀子思想中,「禮」是高於「法」的,而兩者的位階關係則是透過荀子的「類」概念來操作。


從此分析可以看出幾點有待探究的問題:第一、孔孟思想似乎並未對「制度」投以太多關注,荀子思想就儒學傳統而言,可以說扮演著一個轉折的角色。第二、荀子思想似乎對漢代的律學起著某種作用,菅本大二在此以春秋決獄為例,不過,菅本對荀子與董仲舒之間的關係有何見解,在〈回顧〉一文裡無從得知。


孔子對於「成文法」是抱持著戒心的。晉鑄刑鼎,《左傳》便記載有孔子「貴賤無序」的批評。或許有不少人對此批評不以為然,但務必要注意的是,傳統中國法的「刑/法/律」,並不具有太大的正面意涵,甚至可以說,傳統中國法下的「刑/法/律」,本身並不具有價值,其價值乃是依附在某種更高的價值之下。原因有二:所謂「西方傳統」可以希伯來文明與希臘文明為源頭,惟不論是希臘還是希伯來,兩者的「法律」皆與「神」(或某種超越性)緊密相關,然而自先秦至清末,「法律」卻一直與所謂超越性絕緣,此其一;先秦時期,「法律」一方面被當成實現政策目標的政策工具,另一方面制定「法律」之權柄總是掌握於在位者手中,隨著編乎齊民的發展,「法律」作為在位者的政策工具此一現象,就變得愈來愈明顯,此其二。這兩點原因,前者屬於價值根據的觀察,後者則屬於歷史現象的觀察。撇開細節不談,如果顧慮到這兩點觀察,那孔子的批評就可以被理解。由此可見,『孔孟思想似乎並未對「制度」投以太多關注』這段話有待修正,畢竟,「未著墨」與「不在乎」與「沒有意識」三者是不同的。


孔子對「周禮」情有獨鍾。然而其所愛之「禮」所從之「周」的內容為何?他之所以「愛」之所以「從」的理由為何?是否皆適宜以「封建秩序」一筆帶過,其實值得探究。對於「成文法」的戒心,除了擁護封建秩序外,或許還有其他考量?孔孟思想對於形式規範(不論是道德規範還是法律規範),就我目前的感覺,似乎都是抗拒的。然而這樣的抗拒,是否就等於排斥?我想未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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