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系介紹,灝淩和我負責的標題是「外文與法律的對話」。當天沒什麼感覺,結束之後,我一直對自己的表現感到不滿。當初在討論時,灝淩說硬要扯這個標題有些不太「真誠」,我也這麼覺得,但說不出口。

灝淩和我說,這不只是外文與法律的對話,也是學長姐和學弟妹的對話,可惜,就經驗上來看,對話作為一種科系介紹的形式,不能算是一個好選擇。為表歉意,以此文充作補償。

外文與法律的對話這個標題,本身就有投機的成分在。有人說光這兩科就囊括了三分之二的社會組,有點誇張,但比較之下,我們的確是各科系介紹裡面人數最多的一門。這使我有些愧疚。

很多人覺得把外文與法律聯在一起很古怪,我的回應是一個公式:「我們班上的同學曾經問過民總老師陳聰富老師,身為一個台大法律系的學生,該怎麼樣充實自己?他給我們兩個建議──早上起床讀英文,下午黃昏看小說。」很有趣的,這兩者的結合就是外文系的內容。

「擁有另一種語言,你也就擁有另一個靈魂。」查理曼大帝如是說,這句話很生動的點出了一項事實:每一種語言系統,裡面都蘊藏著一種思維模式。舉一個例子,亞里斯多德將這個世界上的種種現象都拆解成「主詞」和「謂詞」,演變到後來,這就成為康德「本體界」和「現象界」的區別,可以說長久以來,心物二元對立的爭論──在西方哲學傳統中──都是不得不面對的課題;而在中國哲學傳統中,這種心物二元對立的爭論一直都不是主流。這當然不能直接歸咎于印歐語族和漢藏語族的差異,但就歷史多因論而言,我認為那是一個很重要的原因。言歸,語言不只是一種工具,這貶低了語言的重要性。語言本身所蘊藏的思維模式,比起它的工具性更有價值。除了學習語言之外,我不知道還有什麼辦法──可以在這麼短的時間──讓任何人都能夠學會用另一種角度看世界。

文學有很多種形式,但這裡只論小說,因為小說裡頭可以設置任何文體──或明放或暗藏,詩、散文、書信、報導等等,無一不可。小說可以感人肺腑也可以發人省思,但小說賴以發揮作用的力量,是人情與常識。即使是荒誕抑或超現實的文本,它在挑戰人情與常識的同時,也預設了人情與常識。

會說文史哲不分家是有道理的,因為這三者都有某種無用之用:它們不給予知識,它們培養智慧。智慧並沒有辦法幫你解決問題,但智慧可以幫你面對問題。我相信人的生命是有境界高低的,如果硬要說人生有什麼目的(當然這樣說是可議的),那就是在求那最高境界。雖然如此,文史哲三者還是有所不同,史有其現實性,哲有其邏輯性,而文不一樣,它有的不是屬性而是力量,文學所以是文學,在於它有感染力;換句話說,任何文本,只要它具備感染力,我們都可以把它歸屬于文學的範疇。這種感染力,就是文學的無用之用。

那這和法律又有什麼關係呢?

我以為,法律是一種力量,法律系教授是教導一個人該怎麼使用這股力量,比較有良心的教授,則會提醒一個人該怎麼正確的使用這股力量。價值判斷對一個法律人而言很重要,因為,縱使每個人都知道法律並非理所當然的規範,但是只有法律人能夠明白該如何操作這種規範。理想上,一個人必須先認識並服從某種比法律更高的規範,才有資格成為法律人。我看到許多有為的法律人對哲學、宗教頗有研究,原因或許在此。再者,法律人很容易受到既定的思維模式所限制,這是可以同情的,誠如某位美國大法官所留下的至理名言:「法律不是邏輯的學科,它是經驗的學科。」法律不是一條僅開放給天才行走的道路,毅力、意志力還有生命力才是必要條件,聰明靈敏只能夠帶來額外加分;但這是為什麼法律比較像是一塊會埋葬創意的墓園,而非充滿生機的真理殿堂。法律人也很辛苦。以律師為例,面對滿桌的卷宗,你可以選擇捲舖蓋走人,也可以選擇大哭兩小時後開始工作一整個週末換來老闆一句「good job!」法律是一個必須當下決斷的志業,法律不像是其他的社會科學或是人文學可以忍受不確定性或灰色地帶,法律必然是要做出決斷,非黑即白,不對就錯。思慮、決斷、然後反省、負責。這是一個孤獨、沉默、鬱悶的輪迴。

這是不是法律人的全貌呢?我不認為,因為我才在法律系呆了一學期,能不能呆下去還不知道。但,你知道的,我必須決斷。

有個問題很熱門:「法學組、司法組、財法組有什麼不同?」對這個問題我都是輕鬆帶過,因為我相信,這是一個網際網路的時代(笑)。

臺灣大學法律學系選課注意事項

既然這是外文與法律的對話,那自然是要呼應一下囉~

台大外文系 大學部課程


灝淩說,外文培養的是一個人反省人生的人文精神,法律訓練的是一個人關懷社會的實踐能力。我說,這是一個內聖外王的過程。很扯爛,但我很喜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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