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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大學學術自由追求目的,往昔與現今之不同?

 

往昔:避免政治介入、白色恐怖,大學消極地與政府、社會保持距離。 現今:大學藉研究發展之成果,積極提供政府與產業界競爭力。

 Q2:大學與教育部之關係? 

法人化前:隸屬關係,政大是隸屬教育部下的一個學術機構,如人之手臂聽大腦使喚。 法人化後:政大是法人,獨立權利主體,與教育部猶如某甲與某乙之關係。 

Q3:行政法人與傳統公、私二元組織有何區別? 

傳統組織型態分類有政府官僚組織與民間私人組織,前者為公法組織,後者為私法組織。行政法人在法律定位上雖為公法組織,然而在運作上兼具私法組織靈活、效率經營。換言之,行政法人是將某些事務自傳統的政府官僚組織中分離,但並非是民營化。國立大學不再是國家行政組織的一部份,而是獨立於國家之外,擁有獨立的法人格。由於事務本質上仍屬行政,只是在執行上與傳統官僚系統分割,仍然由行政院負最終責任,行政院透過教育部對行政法人之大學有監督之責。行政法人希望擷取「官營」與「民營」各自優點,財務上採取「企業會計」原則,人事上自訂法規設置職員,善用「民營」優點,行政院監督上運用「大學評鑑制度」,亦具有「官營」色彩。 

Q4:日本自2004年各國立大學全面法人化實施成果如何? 

由於實施期程迄今只有2年,效果尚難完全定論。然而,法人化是大學採取由上而下的組織管理模式,賦予大學校長強大權限,使其發揮領導能力。因而,法人化後校長之選任相當重要。 日本自2004年實施大學法人化,大學間之合併、裁撤數目增加,例如原先為99所國立大學,法人化後已合併為89所。 

法人化後,國立大學教授不再具有公務員身分(約13萬人)。 

Q5:政大目前面臨哪些難題? 

教師與職員薪資比照公務員,薪資僵硬化,不同工亦同酬。 教師授課時數負擔重,受限教育部對教師員額限制。 校務基金(即推廣教育、場館租借、利息等自籌收入)之動支,經常受到公務預算法令之限制。人事、會計因其公務員身分、上級人事、會計機關派任關係,受制於僵硬公務機關法令、程序與實施規定,難以針對學術自由、大學自治作彈性處理。 來自教育部經常性撥款越來越少,必須個別積極爭取經費。 

Q6:行政法人化後對政大人事、會計有何影響? 

政大人事、會計主管及其職員,均依法取得公務員任用之資格。人事主任、會計主任均由教育部人事處或會計處經詢問校長意見後,到政大任職。人事、會計雖任職政大,在處理業務上,受制於教育部或其他部會所制訂人事、會計法規,仍然受教育部指揮監督。政大行政法人後,在人事上去公務人員化,自此人事室主任、會計室主任、人事與會計職員不需具公務人員身分。由學校自訂人事進用規章,自行進用不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事與會計人員。 行政法人未來採取企業會計原則,財務報表由教育部選任會計師簽證即可。在待遇方面,學校參考公務員給薪、民間企業幹部之報酬等因素訂定人事支給標準,核給時,考慮其能力與業績。至於其他行人員,如教務、學務、總務、圖書館等則全部去公務員化,進用資格由學校訂定之。 

Q7:行政法人化後對政大的優點? 

立法自主權,政大對學術領域事項,基於大學自治法理,得自己制訂大學規章,取代教育部法規或函令。

組織自主權,包含系所裁撤、設立與他校合併。 員額鬆綁,彈性薪資,不同工不同酬。 強化對教師教學、研究成果的智慧財產權保護,與創造利潤由學校與教師共同分享,共創智財權之財源。學術自由領域被教育部或其他部會干預,政大得提起訴願、行政訴訟。 

人事自主,校長自行遴選,教育部僅作形式上選擇任命。 

Q8:行政法人化後對政大的缺點? 

撥給預算或補助款,僅能支付學校基本人事、水電運作開支。學校必須開闢財源,獎勵、刺激教師申請研究案,增加老師研究負擔。學校為爭取研究經費,忽略了教學基本責任。基礎學科之研究不受重視,具創收能力學科過度市場化。 

Q9:法人化後對校長選任上有何不同? 

採德、日模式,產生局部變動,校長不再全由校內教師選任,而是局部納入在企業管理、科技與人文藝術等豐富經驗校外人士與學校教授代表共同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如日本校長選考會議成員,分別由「經營協議會」與「教育研究評議會」中選出,德國則由學校諮議與監督委員會組成。 

Q10:法人化後對政大教授治校、學術自由是否有影響? 

法人化如採日本、德國模式,不受影響。例如日本成立「教育研究評議會」,組成人員為校長、院、系、所主管以及由校長指定之職員。全校學術事項,如教師聘任、教學課程、學位授予、評鑑等皆屬「教育研究評議會」之執掌。 

Q11:法人化對學生影響有哪些? 

對學生受教品質與學生學費負擔而言,由於學校為爭取政府或民間企業研究或建教合作經費,在政策上將迫使教師專注研究、忽略教學,學生學習過程中教師授課態度、經驗與專業往往影響學生學習意願與成果。然而,研究成果與爭取經費之聯結,往往使資淺教師負擔沈重教學任務,影響學生受教品質。至於在學生學費,將會因學校經營不善而迫使調高學費。然而,研究成果豐碩必能充實教學內容,學校如教學品質提升、學生受教學習優異,學費做比例調升也是合情合理。只是,對貧困學生必須有提供貸款等配套補助措施。 

Q12:有無必要針對政大,訂定「政治大學法人法」? 

現代各大學,無論公立或私立、都會區或非都會區、全科或僅以人文社會科、師範或科技、管理為主的大學、教學、研究或專業性、甚至歷史悠久或資淺的大學,其教學研究管理事項,皆受「大學法」、「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與「學位授與法」統一性規範與運作。各大學預算編列、財務動支、待遇與福利、財務採購等亦受制於預算法、會計、審計與公務員人事法令之規範,和一般行政機關受到上下隸屬行政一體嚴密的管制軒無二致。教育部做為公、私立大學主管機關,對於各大學監督管理,必須依據大學法、教師法……預算、會計等法規規定下,需一體適用。儘管各學校因歷史背景、環境文化等不同特色,教育部基於依法行政原則下,縱使對非其主管的法律,如人事、會計、預算、採購、國有財產等對大學有窒礙難行之處,亦難針對學校「個性化」或「特色性」做個別差異性處理。因而,透過立法為大學量身訂做一套符合該大學特色與個性的法律,依大學發展需要,排除放諸四海國內各大學皆適用的框架性規範,而教育部也基於依法有據情況下,針對該大學作差異性處置。因而國立大學法人化目的,就是透過立法,針對大學特色與需要,賦予各大學較大裁量權,使各大學依個性化發展而提升學術競爭的能力。

政治大學建校於大陸,歷經國家建設軍政、訓政與憲政淬煉,從革命黨校、文官搖籃到人文社會科學重鎮、管理法政科學之翹首,形成了政大獨特個性與親愛精誠的學風,因而政治大學發展基礎、重心與一般全科或以科技為主的大學必有區隔,不能適用一般性的大學法。必須針對政治大學學科特性訂定出「國立政治大學法人法」,善用學術個性基礎,發展學術提升政治大學競爭力。 

Q13:法人化後預算編列與經費撥給,有何變化? 

無論是教學或研究均需經過一個長期發展歷程,所耗費時間或經費往往是超過一年以上,甚至達十餘年。現行大學隸屬教育部一環,為國家教育行政組織的一部份,類似其他行政機關預算經費皆是一年一編,經立法院審核通過後,學校始可動支。法人化後,大學預算不再一年一編,而是依大學中長期發展計畫(如日本為6年)給予經費。經費雖不是一次全部給足(6年),而是由第三者(教育部設立之大學評鑑委員會)進行評鑑,教育部根據評鑑結果與大學中長期發展計畫給予經費。法人化後預算制度改變,使大學能從長計議,從大學特色長遠角度去規劃大學教學研究計畫,建構大學自己的教學研究目標藍圖。



──取自: 《政治大學行政法人化專題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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