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罕言利,與命與仁。

      
朱熹在《四書集註》裡有引程子所言:『計利則害義,命之理微,仁
 之道大,皆夫子所罕言也。』《論語》裡,如果是三個以上並列的字詞,甚少有用「與」字作為連結,如『子絕四毋意毋必毋故毋我』『子不語怪力亂神』『子以四教文行忠信』等,用「與」字作為連結,全是兩個字詞的連接,如「富與貴」「吾與女」「性與天道」「聖與仁」「弒父與君」「上知與下愚」「女子與小人」。故此,朱熹將利命仁三者並列,有違《論語》通例。

        錢穆在《論語新解》當中作此斷句:「子罕言利,與命,與仁。」並譯為:『先生平日少言利,只贊同命與仁。』綜觀《論語》,「與」字有142見。約有八義:連結之與、交際之與、對向之與、和同之與參加之與、給予之與、 感嘆之與、與其之與、贊同之與。各舉二例於下:

 一、連結之與:

       『貧與賤,是人之惡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里仁五
    『師與商也孰賢?』(先進十五)
二、交際之與:

     『與朋友交而不信乎?」(學而四
    『晏平仲善與人交,久而敬之。』(公冶長十六
三、對向之與:

    『賜也,始可與言《詩》已矣!』(學而十五
四、和同之與

    『吾與回言終日,不違,如愚。』(為政九
    『士志於道,而恥惡衣惡食者,未足與議也。』(里仁九
五、參加之與:

        『吾不與祭,如不祭。』(八佾十二
    『巍巍乎,舜禹之有天下也,而不與焉。』(泰伯十八
六、給予之與:

    『與之釜』『與之庾』『與之粟』(雍也三
    『猶之與人也,出納之吝,謂之有司。』(堯曰二
七、感嘆之與:

        『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與!』(學而二
    『歸與!歸與!』(公冶長廿一
八、與其之與:

       『禮,與齊奢也,寧儉;喪,與其易也,寧戚。』(八佾四
    『奢則不孫,儉則固。與其不孫也,寧固。』(述而卅五
九、贊同之與:

    『與其進也,不與其退也』(述而廿八
    『吾與點也。』(先進廿五)

九種文義僅是一概括,這裡並沒有藉此窮盡所有「與」字的意思。文義與文義彼此間有一過度轉換的空間,而各種文義在不同語句的脈絡中,又有著不同的延伸與深化,窮盡取向的分類是沒有必要的。雖然如此,若要將《論語》中的「與」字限縮在這九種文義裡面,我認為是可行的。

        衡諸上述九種文義,回顧〈子罕一〉章,斷句如下:『子罕言利,與命 與仁。』並有此下列三種翻譯:

一、
孔子甚少言及「利」,但卻贊同「命」與「仁」。
二、之於「命」與「仁」,孔子甚少言及「利」。
三、孔子甚少言及「利」,如果言及也是在「命」與「仁」上說。

第一種翻譯,是將「與命與仁」的第一個與解為贊同之與,第二個與解為連
結之與。語意上與錢穆《論語新解》者相同,只是採此斷句,似較合乎《論語》通例。第二種和第三種翻譯翻譯,皆是以對向之與解「與命與仁」之與。但語意近乎相反。

    《論語》中,仁有
110字,命有24字,利有11字,而「利」字多是附
帶在語句中出現,未有專論,也不見弟子時人提問。單說「孔子甚少言及利」,並無不妥。孔子重視仁,不在話下;孔子自言「五十而知天命」,將道之行廢歸於命,又《論語》末章以「不知命無以為君子也」開頭,要說孔子也重視命,亦不過分。第一種翻譯的根據在此,取之。

        若採第二種翻譯,就語氣上來看,感覺孔子平時常常言及「利」,只有在「命」與「仁」上不說,這和《論語》中的孔子形象是相違的。撇開語氣不論,誠然在「命」與「仁」上孔子不言及「利」,但即使在沒有「利」與「仁」的語句裡,「利」字要嘛就很少出現,要嘛出現了也是具有負面意義。如此看來,〈子罕一〉章實無必要作此強調。故此,不取第二種翻譯。

        若採第三種翻譯,就《論語》而言,甚少支持「在命與仁上說利」的證 據。考諸各章,唯有「仁者安仁知者利仁」一句明白的出現「利」與「仁」二字,但即使如此,這一句也不是在探究「利」與「仁」的關係。即使不把討論限縮在字面上,孔子言仁言命,都不曾直接或間接的表示仁、命與利的關係。故此,不取第三種翻譯。

        接受了第一種翻譯,就不得不問:「為什麼孔子甚少言及利呢?」「為
什麼孔子贊同仁與命呢?」「為什麼仁與命要並舉呢?」「為什麼罕言利要和與仁與命放在一起呢?」

        孔子不言利,不代表他徹底否定了利。子張問政,孔子回答「無見小利」因為「見小利則大事不成」,可見孔子對於利亦有大小之分,有些利重,有些利輕;儘管如此,「小利」的對反並非「大利」,而是「大事」,「大事」涉及之利害固然嚴重,但孔子要求子張所成者是「大事」而非「大利」,由此可見,孔子在這句話的態度上仍是罕言利的。利是效益,效益是人所追求者,而利是外在的,或依存於事,或依存於物。人若盲目追求外在的事物,會喪失自己的主體性,孔子甚少言利,是因為深知盲目的危害。

       「命」與「仁」,前者是生命中不可控制的力量,後者是人作為主體展
現自己為人的表現。生命過程裡的自然環境、現實條件、社會結構、歷史脈絡、偶然機緣,這些都是「命」之使然。「孝弟也者其為仁之本與」這是說仁是建立在人與人的關係之上,「我欲仁斯仁至矣」這是說仁完全操之在己;由這兩句可知,仁雖然不能脫離人,但仁卻是不求於人,不求於人,也就是不求於事物。

        
這麼看下來,孔子贊同「命」與「仁」的意義就很明顯了。知「命」,則明白為什麼現狀會是這個樣子,這個明白不僅只是「理解」,還是「諒解」,這種明白導引出來的不是憤慨、悲壯、哀傷,而是一種公正平和的沉著。正是在知「命」的前提上,依「仁」成為當然的。「仁」是一種努力的表現,努力明白自己與他人的處境,並努力嘗試讓這種處境致於美善。

        在此引一段西諺作小結:「我祈禱上帝賜予我同情,去包容那些我不能改變的事情;我祈禱上帝賜予我勇氣,去改變那些我不能改變的事情,我祈禱上帝賜予我智慧,去分辨那些事情可以改變,哪些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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